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单位:
(此件公开发布)
察哈尔右翼后旗旅游民宿品牌提升奖励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旗民宿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民宿产业培育成我旗文化旅游产业的重要支撑,推进旅游强旗和国内知名旅游目的地建设进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察哈尔右翼后旗旅游民宿品牌提升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旅游民宿品牌奖励资金”)来源为企业赞助民宿发展资金或财政资金,专项用于旅游民宿品牌运营和提升。
第三条 旅游民宿品牌奖励资金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四条 旅游民宿品牌奖励资金由旗文化和旅游局和旗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管理遵循“引导激励、公开透明”的原则,紧密围绕民宿品牌发展规划及要求,重点保障“旅游民宿”品牌提升建设重点工作。
第二章 品牌提升奖励
第五条 奖励对象:察右后旗境内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经营者,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予以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晋级的按标准补足差额。
第七条 旅游民宿品牌奖励资金用于旅游民宿经营者民宿建设、形象提升、品牌宣传等。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申报材料包括:①《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盖章);②《察哈尔右翼后旗旅游民宿品牌提升奖励申报表》;③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④新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批准认定的正式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旅游民宿品牌奖励资金申报由旗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审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已申报完毕的一经发现勒令退回奖励资金,且奖励扶持办法实施期间不得再申请奖励,取消当年度及后续两年申请奖励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由于申报单位自身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四)奖励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申报单位处于失信期的;
(六)在意识形态、维稳、生态、扶贫等领域发生重大事故及其它违法违纪事件的企业和项目;
(七)其他取消奖励资格情况。
第十一条 旗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组织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旗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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