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政办字〔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合并执行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从2022年9月起,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合并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基金筹集方式。两项政策合并后,2022年筹资标准仍按原规定的筹资标准执行,旗医保局、财政局于9月25日前,将两项政策涉及财政资金全部筹集到位,并将2022年财政筹资和重特大疾病资金累计结余全部上解到市财政医疗救助专户,由市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进行管理。
(二)政策合并后救助方式。对不符合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在乌兰察布市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出台实施前,通过依申请方式给予救助。非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在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或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易返贫致贫人口后,由民政部门或乡村振兴部门出具认定文件。旗医保局依据认定文件对超出乌兰察布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予以报销,报销比例为超出部分的5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依申请救助可追溯支付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额医疗费用。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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