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单位:
《察哈尔右翼后旗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经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察哈尔右翼后旗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加强民宿管理,促进我旗民宿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 39000-2020)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察右后旗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当地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公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住建、自然资源、卫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出台相应的民宿发展扶持政策,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联审登记程序
第六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
设立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的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草原保护、旅游发展和生态环保相关规划及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民宿业。
第八条 建立民宿申报联审机制:成立由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由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卫健、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等部门组成的旗民宿联合审核小组,提供联审服务,明确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一)由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由村委会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提交苏木乡镇政府。
(二)苏木乡镇政府组织实地踏勘,对房屋的合法性、安全性、布局合理性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旗乡村民宿发展主管部门(文旅局)备案。
(三)规模较大的民宿建设项目及涉及整村推进的民宿建设项目应由旗文旅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建设。
(四)民宿项目建成后,由旗文旅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村民宿实行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核。审核同意后,各部门做好相关证照手续的办理或备案工作,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民宿登记由所在地的苏木乡镇负责,民宿备案由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民宿登记备案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十条 民宿登记备案事项包括:
(一) 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 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 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 相关证照。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暴雨、暴雪、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要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民宿污水排放不得影响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二十四条 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或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察哈尔右翼后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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