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倡导和有效推进文明祭祀,摒弃丧葬陋俗,净化城市环境,减少森林草原等火灾隐患,并加快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规定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生产、运输、销售、焚烧冥纸冥币等迷信祭祀用品的通知》,经旗人民政府研究,为进一步深化我旗殡葬制度改革,决定在全旗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焚烧、运输冥纸、冥币等迷信祭祀用品,坚决遏制在“三沿七区”(即铁路、公路交通干线、河道沿线两侧,以及城镇建成〈规划〉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场等)禁埋区内乱埋乱葬及新建坟墓的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特发布此通告。
一、禁止生产、运输、销售、焚烧冥纸冥币等迷信祭祀用品
1.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冥纸、冥币、纸扎实物等祭祀用品。对生产加工冥纸、冥币、纸扎实物等迷信祭祀用品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禁止任何人在门店、路边等一切场所销售冥纸、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对销售冥纸、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所有没收的冥纸、冥币、纸扎实物等由旗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2.禁止在墓地、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公园等任何露天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
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制造、销售冥纸、冥币、纸扎实物等迷信祭祀用品提供运输车辆。
二、禁止在禁埋区乱埋乱葬及新建坟墓
1.禁埋区内不得新建坟墓,一经发现立即平毁,责令恢复原貌,并按照相关法律予以严厉打击。
2.对禁埋区内相对集中的坟墓进行绿化遮蔽,将禁埋区内的零星散墓迁移至公益性公墓,将禁埋区内无主坟墓(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未认领的坟墓视为无主坟墓)进行平整。
3.察右后旗行政区域内的硬化大墓、活人墓,在禁埋区内的要立即拆除并恢复原貌,在非禁埋区内的要逐步拆除并恢复原貌。
三、具体要求
1.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农科、文旅、市场监管、林草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按照部门职能职责积极推进我旗殡葬市场及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
2.对违反本通告、阻碍公务执行或者侮辱殴打执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示范作用,以实际行动支持、参与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加快推进我旗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倡导广大居民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清明节和农历七月十五、十月一等时节祭祀要采取植树、鲜花、网络等文明低碳祭祀祭扫方式,大力推动移风易俗,彻底摒弃焚烧冥纸、冥币、纸扎等不良习俗和不文明行为,培育现代殡葬和祭祀新理念、新风尚。
四、本公告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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