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6-06 11:30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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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FA0010001000201903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6-06
文号: 后政发〔2019〕34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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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中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政府依法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推进全旗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和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旗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政府依法监管监察,督促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落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高危行业推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制推广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实现全旗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实现本质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形成。

(三)具体目标。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全旗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市人民政府下达控制指标以内。

——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明显提升。加强乡镇安监机构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和装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适应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企业主体责任更加落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取得重大进展,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建立并发挥作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开,班组安全管理明显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达标率100%,其他行业(领域)达标率80%以上。

——重点专项整治全面深化。一般隐患整治率达95%以上,重大隐患限期整治率达90%以上。

——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和安全文化基本形成,安全企业(单位)、安全社区、安全乡镇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普遍开展,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应急救援等保障能力取得实质进展。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许可、准入、核准、备案及现场监督管理。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管安全制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推荐、选拔和任用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七)落实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年度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问责制度。凡发生一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明显反弹的、重大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落实不力等情形的乡镇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领导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

(九)严格执行企业法人、矿长(经理)、安全副矿长(经理)任职资质条件审查制度。凡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单位的法人、矿长(经理)、安全副矿长(经理)一律注销其任职资质,不得在辖区同行业(领域)担任法人、矿长(经理)、安全副矿长(经理)职务;凡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法人、矿长(经理)、安全副矿长(经理),5年内不得在辖区同行业(领域)内担任相应管理职务。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十)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旗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或恢复经营。

(十二)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事故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学考,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十四)强化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十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要求、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旗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六)企业必须确保安全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未按规定缴纳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十七)建立和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把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一年两次较大事故、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由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作为评定等级信用、行业主体资格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十八)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

(十九)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项目,不得验收并投入使用。

(二十)严格执行外来施工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备案制度。未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按“属地管理”要求,接受旗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将资质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视其为非法违法施工建设行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五、建设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二十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配齐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六、强化有效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十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和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群众性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落实。

七、强化“打非治违”和安全专项整治

(二十五)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工作领导,整合相关部门工作资源和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总结完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工作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六)组织开展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每年都确定一个时段,集中力量开展全行业、全社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八、建设高效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七)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各乡镇、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和加强日常演练。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 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重视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拓宽安全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投入渠道,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共同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十)开展全民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自救能力建设。组织、人社部门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三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班组”、“安全厂矿”、“安全社区”、“安全校园”等为载体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新闻媒体单位通过开办安全文化专栏和安全公益广告等宣传方式,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氛围的形成。

十、加强政策导向和经济方式转变

(三十二)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事故抢险救援奖励与补偿机制。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一、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三)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三十四)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五)严格“打非治违”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分级负责制,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三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安全监管职能职责和依法监管水平,在人员编制、调配等方面给予安全监管部门政策倾斜,把政治好、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调整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队伍结构和素质。

(三十八)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考核、奖罚等制度,推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着装执法工作。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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