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察右后旗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8-25 17:30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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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2011716805L/2026-0000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发文机关: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8-24
文号: 后政办字〔2026〕11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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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察右后旗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防范和减少因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保障,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指南(2022版)》和厅际联席会议2023年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具体要求及《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结合察右后旗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交通强国、平安内蒙古建设为主线,持续巩固拓展察右后旗境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成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和“双段长”制长效机制作用,坚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法治保障、公众参与的铁路安全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铁路沿线环境隐患治理,合力共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力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稳定,以实际行动为察右后旗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整治任务

全面排查整治察右后旗境内所有铁路线路、站场沿线安全环境突出隐患,重点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轻飘物隐患、占道经营、违规施工、设施破损、环境脏乱等问题。通过专项治理,彻底清零存量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增量隐患,健全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全面规范铁路沿线生产生活秩序,显著提升铁路安全防控能力,全力保障辖区铁路运输安全、稳定、有序运行。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一)组织机构

旗级联席会议成员原则上应包括旗交通运输、旗委政法委、发改、财政、检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科、应急、各有关乡镇、旗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铁路运输站段等部门和单位。

旗联席会议设置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及成员单位,召集人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召集人由旗交通运输局、旗委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旗联席会议成员工作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变更备案。旗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调整成员单位。

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局,承担旗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常设人员和重大隐患、事项治理专项人员组成。

(二)人员配置

常设机构工作人员:旗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旗级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则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所在部门成员单位中选调,常设人员配备为,交通运输局股室负责人1名,联席会议办公室所在部门工作人员1名,隐患问题调度部门人员1-2名,铁路专业技术人员1-2名。

重大隐患、事项治理专项人员:遇重大隐患、重点事项治理或需特殊专业技术人员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充分研讨后,可视情况从治理主体单位或部门选调专业人员参加专班工作,选调期限自选调之日起至专项治理工作完成后终止。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细化工作任务,做好人力、物力和相关经费等保障,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抓实,确保各项任务有部署、有落实、有成效,保障联席会议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苏木乡镇要按照旗级联席会议和旗政府的有关精神,统筹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完善、规范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体系和治理平台。

四、附则

1.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察右后旗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2.此前全旗关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3.本方案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工作实际,可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1.察右后旗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

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禁止性行为目录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察右后旗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组  长:任 力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哈斯毕力格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常 杰      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成  员:布  和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陈治国      旗财政局局长

       巴特尔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  伟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朱海龙      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郭晓飞      旗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宋  鹏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昝玉平      旗水利局局长

       段建军      旗公安局副局长

       吴  平      旗检察院副检察长

       冯静清      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巴特尔      白音察干镇镇长

       韩志成      土牧尔台镇镇长

       闫佳佳      大六号镇镇长

       刘  龑      贲红镇镇长

       师  刚      红格尔图镇镇长

       张  红      乌兰哈达苏木苏木长

       王晋文      旗交通运输局运输股股长

       杨胜利      白音察干火车站站长

       翟晓斌      中铁电气化大板供电维修段

       郝  兑      贲红车站

       赵贵军      大六号车站

       范晓斌      乌兰哈达车站

       吕  伟      土牧尔台车站

       韩俊峰      宝拉格车站

       徐慧峰      阿贵图车站

       高建峰      芦家村车站

       季芃伟      集宁车务段

       盛佳伟      大板供电维管段

       王继东      锡林浩特综合维修段商都线路车间

       陈  宇      集宁工务段

       樊志强      集宁工务段贲红线路车间

旗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局,哈斯毕力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冯静清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联络员为王晋文同志。

二、工作职责

旗级联席会议:在旗委、旗政府领导下,落实市级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旗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分析研判全旗范围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形势,研究提出完善铁路安全地方性法规建议,制定文件、政策措施,结合管辖行政区域实际,细化制定议事规则、激励考核等工作制度;做好督导考核、进度控制等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影响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按计划统筹推进全旗范围内铁路道口“平改立”、上跨桥移交、铁路桥梁防护等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施,督促铁路运输站段加快铁路线路封闭工程任务;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方面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事项。

旗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交通运输局兼):在旗级联席会议的领导下,推动落实市级联席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结合管辖行政区域实际,细化制定议事规则,发布全旗范围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文件、政策措施;做好隐患治理进度控制、督导考核等工作;组织筹备旗级联席会议各类会议,推动治理影响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

旗委政法委:履行旗级联席会议副召集人职责。指导推动铁路护路联防和安全环境治理协防共治格局,研究将铁路护路联防和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内蒙古建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旗检察院:依法加强全旗境内铁路交通安全、国有财产保护、铁路周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强化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案件线索移送,对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公益诉讼、刑事、民事等各类案件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护航铁路安全,形成铁路交通安全保护合力。

旗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开展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旗交通运输局:履行旗级联席会议副召集人职责,负责加强与铁路交汇的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推进国省干线道口“平改立”、上跨铁路公路桥梁移交;指导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铁路线路路堑、隧道上的交通运输部门权属的公路、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风险管控和隐患问题综合治理;指导做好铁路道口权属公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各车站站段: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相关文件、制度、措施;负责主动对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落实专业人员选派和技术支持:牵头排查本企业管辖范围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落实“双段长”制工作职责,坚持依托“双段长”自下而上隐患治理模式开展治理工作;加强日常信息反馈和报告;协助地方政府隐患治理牵头部门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排查整治工作;积极推动铁路自管安全环境隐患整治。

旗公安局: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相关文件、制度、措施;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损毁铁路设施、纵火等危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并行交汇、铁路隧道上方道路等地段违法行驶行为和未经许可在铁路沿线规定范围内爆破作业行为;负责指导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推动形成铁路护路联防和铁路安全环境隐患治理协防共治格局;指导铁路沿线火情火患打击治理。

旗自然资源局: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相关文件、制度、措施;负责指导维护铁路沿线用地秩序,加大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铁路沿线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铁路沿线规定范围内的违规采矿行为;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铁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旗生态环境分局: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相关文件、制度、措施;负责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污染源整治,查处铁路沿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指导督促铁路沿线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旗住建局: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相关文件、制度、措施;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城市建成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会同铁路相关企业开展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轻、硬质建(构)筑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铁路沿线规定区域内乱堆乱放、消纳渣土、倾倒城镇垃圾等问题整治;加强与铁路交汇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

旗水利局: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相关文件、制度、措施;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取水、河道采砂、水利工程管理等隐患整治工作;指导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可能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施工建设、采砂等行为;严禁高铁两侧200米范围内新增凿井取水,并对既有取水设施限期清理退出。

旗农牧和科技局: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相关文件、制度、措施;负责指导铁路沿线农业生产、养殖中塑料大棚和地膜的使用;会同旗有关部门查处铁路沿线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旗应急管理局: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相关文件、制度、措施;负责督促指导协调铁路沿线发生洪涝、地质灾害等紧急状况时的应急抢险工作;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相关隐患问题。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落实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治理相关文件、制度、措施;联合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输电线路与铁路交叉、穿跨越、安全避让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各有关苏木乡镇:落实旗级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旗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机制,牵头排查辖区范围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隐患,及时向旗级联席会议报告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开展治理工作;落实“双段长”制工作职责,加强日常信息反馈和报告;协助牵头部门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方面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事项。

附件2:

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禁止性违法行为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性违法行为条款,特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禁止性行为进行明确,以便于各层级隐患治理机制和“双段长”机制更好的开展治理工作。道口平改立工程、公跨铁立交桥移交等问题属于具有较大风险的隐患设备设施改造工程,纳入隐患治理范围,但其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属性,故未列入本目录。

1.违法施工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取土、挖砂、挖沟、下穿上跨施工、采空作业等安全隐患。

2.危险物品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两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安全隐患。

3.上跨并行类:主要指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护栏不达标准、警示标志缺失、违规附挂上跨设备、通行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安全隐患。

4.违法取水类:主要指在高铁沿线禁采区和限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以及在普铁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抽取地下水类安全隐患。

5.河道桥梁类:主要指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区违法进行采砂淘金、疏浚作业、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以及桥区航标未按规定设置等安全隐患。

6.开采爆破类:主要指违法进行采矿、采石或爆破作业类安全隐患。

7.违建违占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房屋设施、违法占地、违法经营等安全隐患。

8.堆放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两侧堆放杂物、材料、设备、弃土弃渣以及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倾倒垃圾和排污等安全隐患。

9.倒落隐患类:主要指铁路沿线各类杆塔、上跨线缆、高大设施等存在的倒伏安全隐患。

10.树植隐患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11.违法排放类:主要指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隐患。

12.硬飘浮物类:主要指邻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一定范围内彩钢瓦房、广告牌等金属材料建(构)筑物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3.轻飘浮物类:主要指在铁路沿线升放风筝、气球、无人机等低空飘浮物以及各种网类、塑料类等轻体物品在大风天气下侵入铁路限界安全隐患。

14.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类:主要指危害铁路地下、过河光(电)缆等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15.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类:主要指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和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违法行为。

16.非法通行类:主要指私设非法道口和非法人行通道,非法进入铁路线路以及封闭站场等问题。

17.非法烧荒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问题。

18.放养牲畜类:主要指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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