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察哈尔右翼后旗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5 16:08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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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2011716805L/2025-00040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10-14
文号: 后政办发〔2025〕30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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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察哈尔右翼后旗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旗范围内,原则上对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苏木乡镇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旗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旗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根据全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确定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统一测算分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

(二)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自治区下达、上年结转),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三)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财政局会同农牧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补贴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村委会面积核实结束后,及时制表并在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后报苏木乡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各村委会的补贴面积后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旗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面积确认。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旗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经旗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

各苏木乡镇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财政部门根据旗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旗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苏木乡镇通过“一卡通”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苏木乡镇向旗财政部门上传“一卡通”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旗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一卡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苏木乡镇“一卡通”管理员交付到农户手中。不准一户多卡,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卡通”,一律由苏木乡镇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卡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补贴资金划入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卡通”注明“耕补”等内容。

(四)资金支取。农户持“一卡通”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卡通”。农户补办的“一卡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苏木乡镇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旗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主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农牧、财政、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一)旗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将本地实施方案报市农牧局备案。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农牧部门负责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审核、汇总各苏木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旗人民政府审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依法确定旗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一卡通”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银监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

(一)政策宣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信息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农牧、财政等部门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农牧、财政等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与审核、补贴资金发放、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财政部门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此件公开发布)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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