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察右后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6-16 16:00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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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2011716805L/2025-0003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6-16
文号: 后政发〔2025〕3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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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察右后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察右后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已于2025年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察右后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快构建 新发展格局,规范全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健全“保障+市场”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和《乌兰察布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乌建住〔2025〕2号)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察右后旗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审核、轮候配售、封闭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各类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成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进行除该套房屋按揭贷款外的其他抵押,不得用于债务化解,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旗及所辖各苏木乡镇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需要引进的人才,包括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人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范围内均未拥有商品住房、私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自有住房。已享受过公租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退出。

申请条件:

(一)本旗住房困难家庭:

1.申购家庭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拥有本旗户籍;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本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旗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4.未享受过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引进人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人社部门认定的人才资格;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旗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三)特殊群体:

1.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

2.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3.家庭成员中有旗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的;

4.经旗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符合准入资格,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实施保障。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根据实际制定年度计划,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收购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筹集。筹集主体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收购主体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筹集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购买、配售、回购等事宜。

第八条房源新建以70至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 平方米。收购存量商品房,重点收购建成年限≤10年的小区;单套面积 70-90㎡,最大不超过 120㎡;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第九条收购价格为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

的利润,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法规和制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比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批程序,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筹集主体自筹资金实施项目收购,支持筹集主体申请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项目资金实施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调用。

第五章轮候配售

第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管理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由项目筹集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同步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三条配售流程

1.申请家庭根据配售公告规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相关信息,核查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购房资格。

3.公证摇号选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审核通过名单,组织摇号,根据摇号顺序组织选房,期间委托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4.签订合同。申请家庭选定房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参与摇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签订合同后放弃的, 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房屋交付。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十四条旗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筹集、回购主体。

第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购买不满5年原则上不予退出;已满5年,确需退出的申请人向旗保障中心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先在保障对象轮候库中选择轮候家庭进行封闭流转。未流转成功的国有企业按规定回购,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交接,作为保障性住房再销售。

第十六条回购价格计算

申请家庭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旗国有企业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回购价格 = 原购房价 ×〔1-(交付使用年限×折旧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注:折旧率按每年1.5%确定,使用年限按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起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

第十七条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 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 原购房人承担。

第十八条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

第十九条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 房屋性质不变。

第二十一条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 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破坏房屋结构:恢复原状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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