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察哈尔右翼后旗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21 10:30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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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2011716805L/2025-0003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3-21
文号: 后政办发〔2025〕9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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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察哈尔右翼后旗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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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右翼后旗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6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察哈尔右翼后旗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

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规范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所有事项的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包括对进厅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更新调整、审核发布、监督检查等情形。

第三条进厅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进厅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所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文件要求,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府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是指旗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进驻政务大厅并具体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将进厅的各项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等要素,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进厅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相关工作:

(一)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工作职责,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的进厅服务工作。

(二)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负责本机构进厅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九条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需调整进厅政务服务事项的,由本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报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核,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条进厅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或下放、修改三种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厅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政务服务事项的;

(二)《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新增加的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四)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需增加政务服务事项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厅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取消或下放:

(一)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废止,导致原政务服务事项无设定依据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政务服务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取消或下放的;

(四)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不再实施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由下级或基层实施更便捷高效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厅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修改:

(一)政务服务事项(含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合并或分设的;

(二)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业务办理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行使层级、受理条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等关键要素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因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自进厅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完成大厅进驻政务服务事项的调整更新工作,并提交事项调整的相关依据、印证材料等。同时,对提出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进厅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申请后按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进厅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网站进行同源同步发布。

第十七条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公布后,公众要求对公布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对进厅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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