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察哈尔右翼后旗民宿(露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12 16:30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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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2011716805L/2025-0000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文机关: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3-12
文号: 后政办发〔2025〕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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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察哈尔右翼后旗民宿(露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单位:

《察哈尔右翼后旗民宿(露营地)管理办法》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2日      

附件1:

察哈尔右翼后旗民宿(露营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宿(露营地)经营行为,加强民宿管理和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旗民宿(露营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一)公安局:负责统筹民宿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监督工作,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

(二)自然资源局:负责民宿新建、改建、扩建用地预审、报批工作,协助和指导民宿所在苏木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三)住建局:负责民宿新建、改建、扩建提供消防工程技术服务工作和审核工程设计图是否由具备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指导苏木乡镇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苏木乡镇做好民宿与村庄特色基础设施配套衔接;指导苏木乡镇做好民宿新建、改建、扩建竣工验收工作。

(四)农牧科技局:统筹整合农业资源,指导农副土特产品通过民宿聚集渠道销售,推广乡村民宿合作社模式,推动民宿与农业的融合发展。

(五)文旅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旗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民宿业发展管理相关政策;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负责民宿政策引导、标准制定、宣传推广、等级评定等工作;负责民宿建设前与建设后的备案登记工作。

(六)卫健委:负责对民宿客房卫生进行指导与监督,对民宿客房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卫生培训等工作。

(七)应急管理局:指导苏木乡镇、各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林草局:负责民宿建设、扩建、改建涉及林地、草地的选址审核审批工作,督促民宿业主做好草原消防安全,依法查处民宿违法使用林地、草地问题,使民宿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相协调;负责民宿新建、改建、扩建竣工后用地验收。

(九)市场监管局:负责民宿设立登记、变更、注销,规范和监督民宿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十)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民宿环境保护监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十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民宿建设、扩建、改建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同时参照《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进行管理。

(十二)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民宿新建、改建、扩建的合理研判与批准;负责辖区内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形成由市场、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违法经营联动机制。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出台相应的民宿发展扶持政策,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第二章申办审批

第六条 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执行,经营用客房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设立民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的选址必须在城镇或集镇建成区之外;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原保护、旅游发展和生态环保相关规划及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民宿业。

第八条 建立民宿申报联审机制:成立由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由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卫健、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林草、苏木乡镇等部门组成的旗民宿联合审核小组,提供联审服务,明确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工作流程:

(一)由建设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根据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的合理性,由村委会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提交苏木乡镇政府。村委会审批时,如本人宅基地需当地村委会通过并提供证明,如租赁需出示租赁合同。

(二)苏木乡镇政府,对房屋(露营地)的合法性、安全性、布局合理性等相关条件进行实地踏勘后审核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建设条件的建设主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经营主体办理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根据土地性质由苏木乡镇或自然资源局或林草局批准。

(四)经营主体提供建设方案及施工图纸(包括结构、面积、功能等说明),根据建设用地、建设功能、建设结构,由苏木乡镇批准或住建局或自然资源局或林草局批准。

(五)提交旗旅游民宿发展主管部门(文旅局)备案开工建设。

(六)民宿项目建成后,旗文旅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项目实行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核。

(七)审核同意后,旗文旅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备案。

(八)旗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等部门做好相关证照手续的办理,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九)民宿、露营地经营主体规范运营,相关部门指导。

规模较大的民宿建设项目及涉及整村推进的民宿建设项目应由旗文旅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九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民宿登记由所在地的苏木乡镇负责,民宿备案由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民宿登记备案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十条 民宿登记备案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餐厅厨房规模;

(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相关证照。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暴雨、暴雪、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要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民宿污水排放不得影响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二十四条 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宿日常监管检查,由市场、公安等相关部门牵头,苏木乡镇配合,对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和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文旅、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露营地、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察右后旗民宿(露营地)建设申请(联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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