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内党办发〔2022〕25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统计督察试点反馈意见整改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将《察右后旗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察右后旗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
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数据价值,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增强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建立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至关重要,经旗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自治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要求,察右后旗积极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创新,以数据共享机制为基础,为全旗经济发展提供新举措、新思路。
二、共享意义
1.提升决策质量。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持。通过整合不同领域的数据,可以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问题,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提供依据。
2.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采集数据,减少资源浪费。各部门可以直接利用共享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节省时间和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促进协同治理。数据共享有助于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在应对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时,各部门能够更好地协同作战,形成治理合力。
三、共享原则
1.合法性原则。数据共享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2.准确性原则。共享的数据应准确可靠,经过严格的审核和验证,确保数据质量。
3.及时性原则。数据应及时更新和共享,以满足决策和管理的需要。
4.保密性原则。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严格保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互惠互利原则。部门间应相互支持,共同促进数据共享,实现互利共赢。
四、共享内容
1、社工部:负责提供全县乡镇及村级单位相关资料。
2、发改委:负责提供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审批信息相关资料。
3、财政局:负责提供月报、季报、年报财政收支情况相关资料。
4、人社局:负责提供增资因素相关资料。
5、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年度全部注册单位基本信息,月度提供新成立、注销、变更企业信息相关资料。
6、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县及分乡镇年度耕地面积及辖地面积等相关资料。
7、税务局:负责提供全县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企业相关资料。
8、工信局:负责提供全县技改项目备案审批信息以及达到或接近规模标准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信息相关资料。
9、农牧局:负责提供全县农业牧业及农业企业相关资料、负责提供科技创新相关资料。
10、民政局:负责提供民办非企业、社团以及养老、特困供养人员等相关资料。
11、教育局:负责提供全县学校各级、各类基本情况年报相关资料。
12、住建局:负责提供有资质的建筑业、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及商混站企业和所有房地产项目及其他投资项目相关资料。
13、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建设项目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业相关资料。
14、卫健委:负责提供卫生事业基本情况年报资料,包括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料。
15、交通局:负责提供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年报相关资料。
16、文旅局:负责提供文化旅游方面相关资料。
17、公安局:负责提供年度分乡镇户籍相关资料。
18、气象局:负责提供年度气象相关资料。
19、统计局:负责公布上级部门反馈的主要经济指标
五、共享方式
1.定期报送数据。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本部门掌握的数据报送至统计局或其他指定部门,由其进行汇总和整理后再进行共享。
2.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部门间的数据共享联席会议,交流数据需求和使用情况,协调解决数据共享中存在的问题。
3.开展联合调研。针对重大问题或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研,共同收集和分析数据,为决策提供参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数据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数据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规范数据共享行为。
2.加强培训宣传。组织开展数据共享业务培训,提高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数据共享意识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数据共享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
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工作机制的建立,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决策水平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数据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数据共享,为察右后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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