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稳健可持续筹资机制,认真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1号)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旗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后政办字〔2022〕20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未在本统筹区内外参加2023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期和待遇享受期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行预缴费制度,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各地各部门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低收入人口的参保缴费工作。参保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规定,我旗城乡居民2023年度缴费标准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
(二)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
1.城乡特困人员: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孤残儿童等城乡特困人员个人不需要缴纳保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地方财政按照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190元,个人缴费金额为190元。
3.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易致贫返贫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缴费标准的45%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171元,个人缴费金额为209元。
上述人员全部实行先全额缴费后资助的政策,如有多重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期
1.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蒙速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专区办理参保登记,进行参保登记时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
2.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
四、城乡居民参保等待期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设立待遇等待期。
1.职工跨险种参保: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我旗现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普通城乡居民参保:于2023年3月31日之后缴费的设立2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结束之前产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3.重点人群参保:对民政、乡村振兴和残联等部门新纳入(识别)保障范围的城乡特困群体、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低保人群、农村牧区易致贫返贫人口等特殊群体,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人员,不设等待期,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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