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旗范围内,原则上对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苏木乡镇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旗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旗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根据全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确定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统一测算分配,按在地管理原则,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
(二)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自治区下达、上年结转),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三)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财政局会同农牧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补贴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
(二)面积核实。
(三)面积公示。
(四)面积确认。
四、补贴资金发放
各苏木乡镇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通过资金分解、资金公示、资金发放、资金支取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旗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将本地实施方案报市农牧局备案。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农牧部门负责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抛荒1年以上耕地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确权实测面积;审核、汇总各苏木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旗人民政府审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依法确定旗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一卡通”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银监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
(一)政策宣传。
(二)设立咨询电话。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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