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解读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21 15:00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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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94号)、《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乌兰察布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乌发改价费字[2019]362号)及《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乌建城发[2023]1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 5000m³以上(含5000m³)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 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二)实施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 计划用水管理相关规定对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进行年度用水 计划申请审核、计划下达、执行和考核管理。

(三)非居民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 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15/T385-2020)。

(四)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

累进加分为3档: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20%不足40%(含)、40%以上的水量分别加价50%、100%、150%;

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

(五)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六)累进加价收费的征收和资金的使用管理。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节水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具体使用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施时间

自2025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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