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16 17:30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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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快构建 新发展格局,规范全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健全“保障+市场”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和《乌兰察布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乌建住〔2025〕2号)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察右后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是我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性文件,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保障对象、申请条件、房源筹集、轮候配售、封闭管理。

(一)总则。本细则适用于察右后旗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审核、轮候配售、封闭管理及监督工作。

(二)保障对象。本旗及所辖各苏木乡镇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需要引进的人才,包括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人员。

(三)申请条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范围内均未拥有商品住房、私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等自有住房。已享受过公租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退出。

(四)房源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收购存量房、新建等方式筹集。筹集主体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收购主体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筹集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购买、配售、回购等事宜。

(五)面积要求。房源新建以70至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 平方米。收购存量商品房,重点收购建成年限≤10年的小区;单套面积 70-90㎡,最大不超过 120㎡;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六)轮候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管理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由项目筹集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同步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购买不满5年原则上不予退出;已满5年,确需退出的申请人向旗保障中心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先在保障对象轮候库中选择轮候家庭进行封闭流转。未流转成功的由旗国有企业按规定回购,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交接,作为保障性住房再销售。

(八)监督管理。申购家庭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格。采取隐瞒、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购房资格, 收回住房并将申购家庭列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破坏房屋结构:恢复原状并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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