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旗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实行戒严防火的命令政策解读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3-12 17:32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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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制定了《关于在全旗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实行戒严防火的命令》(后政发〔2025〕12号),以下简称《命令》。

二、主要内容

《命令》共分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防火戒严期;第二部分为防火戒严区;第三部分为戒严措施。

三、戒严措施

一是严禁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烧荒、烧茬、点火取暖、上坟烧纸、吸烟、野炊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做好高火险区居民的防火用火以及工矿企业、旅游景区的用火安全工作。祭奠先人,采用植树、献花等文明方式祭祀。

二是加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对其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刑事或民事责任。

三是在防火戒严区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力度。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标语、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

四是加强火种火源排查。各苏木乡镇、林场等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要在各主要路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实行封山防火,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严格检查、登记方可进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提示牌、警示牌。要认真组织开展“清山、清沟、清林”活动,全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出现火情时,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禁止动员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五是加强进入高火险区的人员、车辆的监管。进入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经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进入高火险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必须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六是严格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4公顷以上的,依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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