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区城镇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非户籍常住人员、企业无房职工等群体。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合租人)在本旗无自有住房;
(三)在我旗常年生活或工作;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合租人)未在本旗范内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材料:
(一) 《察哈尔右翼后旗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常住人员提供居住证明或工作证明;
(四)创业人员提供个体工商户登记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六)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察哈尔右翼后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察哈尔右翼后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审核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其理由。
(三)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四)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凭察哈尔右翼后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出具的配租通知单在五个工作日到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五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需重新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1.不在察哈尔右翼后旗工作、居住的;
2.在察哈尔右翼后旗购买、继承、赠予等获得其他房屋;
3.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4.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6.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8.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