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察哈尔右翼后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解读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12 16:48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
字体大小: [ ] 全文共计字,预计阅读时间 分钟

一、《补贴及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16]15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19]10号)要求,为切实加快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推进,我局组织起草了《察哈尔右翼后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向相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经旗政府研究同意,形成本稿。

二、《补贴及奖励办法》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16]158号)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19]10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的概念。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农业灌溉用水实际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用水主体实施农业节水并取得成效给予适当奖励。

2、明确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原则。办法第四条明确:实施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易于操作,公开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补贴和奖励标准应与水价调整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做动态调整。

3、明确了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办法第五条明确: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具体实施工作,由旗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开展,用水主体应主动配合积极与。

4、明确了补贴标准和奖励对象。办法第八条明确: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前、后限额内用水的提价幅度、运行维护成本、农民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根据实际用水量按立方米确定执行标准,计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根据实际灌溉面积按亩确定执行标准。

第九条明确: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实现农业灌溉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农业灌溉用水超出灌溉限额;

(二)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

(三)其他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减少。

5、明确了节水奖励的方式。第十条明确:节水奖励可以采取资金奖励、优先用水等形式,调动用水户节水积极性。

第十一条明确:实施资金奖励的方式,节水奖励标准主要依据灌溉限额内的节水量、节水灌溉规模及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根据实际节水量按立方米确定执行标准,计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根据实际灌溉面积按亩确定执行标准。

6、明确了将补的责任主体。第十四条明确:察右后旗水利局与各苏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确定奖补对象方式、程序、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旗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筹集、管理、监督。

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