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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实施察右后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9-04 19:55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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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我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流程,保障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城乡规划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察右后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推进情况,经旗人民政府专题研究、审慎研判,现就停止我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相关工作,作出如下正式决定:

我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以来,因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调整、专项建设资金统筹调配等客观因素影响,项目整体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无法按计划推进。为切实规避项目停滞带来的各类风险,保障征收区域群众切身利益,维护辖区社会大局稳定,经研究,决定终止我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剩余房屋征收工作。

一、停止征收范围

(一)全面停止察右后旗人民政府牵头实施的本批次内所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终止所有未启动征收片区的征收立项推进、入户调查、意愿登记、补偿洽谈等一切相关征收流程。

(二)对已划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红线、已启动前期工作但尚未完成征收签约、未实施房屋拆除的区域,全面停止剩余未征收房屋的征收实施工作。

二、已征收事项处置原则

(一)本决定仅针对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完成房屋征收、未实施房屋拆除的房屋停止征收,不溯及既往。

(二)对于本决定发布前,已依法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已完成房屋交接、已领取征收补偿款项的,原有协议持续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不变,继续按照原协议约定履行,切实保障已签约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已入户摸排、登记备案但未达成征收协议的房屋,终止一切征收洽谈工作,不再推进征收流程,终止本项目后续征收洽谈、评估、签约等征收实施工作,不在推进本项目征收;房屋权属不变,产权人继续按照原有权属状态使用房屋。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征收工作组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所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相关工作,不得再开展新增征收动员、协议签订、房屋丈量评估等工作,全面梳理终止征收后续台账,做好资料归档留存。

四、其他事项

(一)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后续如项目审批、资金保障等实施条件成熟,需重新启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工作的,将另行发布正式公告。

(二)本决定由察右后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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