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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应急管理局 察哈尔右翼后旗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04-03 17:00 作者:察哈尔右翼后旗应急管理局 察哈尔右翼后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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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湖北宜城、江苏连云港两起烟花爆竹爆燃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我旗烟花爆竹市场秩序,彻底纠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辖区重点防火区和乌兰哈达火山景区及沿途周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刚性保障辖区居民和观光游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施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如有违反,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严禁非法运输行为。烟花爆竹须由专业车辆进行运输,并须随车携带公安部门核准的《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任何未经许可,或采用厢式货车、面包车、私家车、公共车等交通工具,以及通过行李、包裹、邮件等邮寄托运运输烟花爆竹的均属违法行为。严禁跨区域非法向我旗输入烟花爆竹货源。一经发现,依法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资质,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储存行为。烟花爆竹须在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专用仓库和场地按核定量进行存放,专用仓库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由专业人员管理,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严禁混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严禁在居民楼、地下室、民宅、车库、出租屋等生活场所,以及乌兰哈达火山景区及沿途周边的民宿、商超、饭店等经营性场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零售店应严格按规定在许可场所内存放,严禁超量储存或改变储存地点,严禁“前店后宅”“下店上宅”储存行为。对非法储存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封、扣押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非法销售行为。烟花爆竹销售须持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须严格落实“五个严禁、三个务必”管理要求。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超标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无证经营、沿街兜售、占道经营,严禁利用微信、抖音、小红书、美团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销售行为,依法没收非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如有),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非法燃放行为。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我旗防火戒严期,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杭宁达莱生态园、白音乌拉生态园、乌兰哈达火山、阿贵庙周边等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区、重点区域绿化工程区以及生态敏感区、高火险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到政府指定区域安全燃放,严禁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场所等高防火区域燃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严禁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同时,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遵循公序良俗,应避免对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产生打扰与危害。

当前,我旗正在规划零售布点并重新核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值此期间,严禁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跨区域非法向我旗输入烟花爆竹货源。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顶格处罚。同时鼓励群众对上述三类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提供重大线索属实、经查证无误的,给予相应现金奖励。

公安局举报电话:0474-6202448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474-6209360

察哈尔右翼后旗应急管理局

察哈尔右翼后旗公安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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