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零售经营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安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内安委办〔2026〕14 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对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条件重新核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实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二、核实时间
自2026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在核查期间未提出经营场所核查申请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视为放弃,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三、核实方式
由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向察右后旗应急管理局提出核查申请。旗应急管理局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采取“资料核对+实地测量+现场判定”的方式,对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逐项勘验。
四、现场核实重点内容
1.场所选址与布局:严禁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即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严禁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桥梁及涵洞内设置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2.外部安全距离:500 米范围内不得布设 2 家及以上零售店(点),零售店(点)要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养老院、加油站、加气站等消防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500 米以上。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距离,烟花爆竹总药量80kg及以下的不少于50米,80kg~100kg(包含100kg)的不少于60米,100kg~200kg(包含200kg)的不少于65米,200kg~300kg(包含300kg)的不少于70米。
3.经营面积: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4.建筑结构与电气安全: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电气线路是否穿管敷设,严禁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禁止明火采暖。是否配备不少于2具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并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且压力正常。
5.经营行为规范:核实是否存在“一证多点”、异地经营行为;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张贴或悬挂“严禁烟火”、“禁止吸烟”、“五严禁、三必须”等安全警示标识。
6.资料真实性:经营地址、产权/租赁证明、营业执照、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等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与现场一致。
五、工作要求
1.请各零售经营者提前准备相关证照、场所资料,清理现场,确保核查时负责人在场,配合实地丈量、拍照记录。
2.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不予许可。
特此通知。
察哈尔右翼后旗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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