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转登记管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进一步解决我旗不动登记工作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发﹝2017﹞29号),针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现就《察右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右后旗关于不动产登记中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后政办发﹝2017﹞115号)补充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群众利益优先,群众无过错就可办理产权手续;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便民利民、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回应人民诉求,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抓好抓实,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认可度,确保群众顺利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具体意见
(一)老旧小区部分居民未办产权登记处理意见
大多数居民已办产权登记,少部分居民未办产权登记的老旧小区(包括居民住宅、商住一体的商业房)。开发企业存在的,由开发企业配合,双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开发企业已注销、吊销、无法联系等原因的,经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权属及相关内容公告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无限制权利措施记载、无其他人办理该房屋买卖合同或所有权登记记载的,购房人可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直接办理契税申报,然后持购房合同、购房收据(交付凭证)和契税交纳凭证及身份证明等必要资料单方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二)老旧小区居民有房产证,但开发企业未办过土地
使用权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处理意见
1.转移登记
(1)实际用途为住宅的: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无土地使用权手续的老旧小区(包括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和集资建房及国有土地上平房,不包括列入遗留问题部门联审范围内的小区),权利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受让方须按房屋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缴纳5元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起始时间以该宗地上房屋建设时间为准,最高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
(2)实际用途为商业的: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无土
地使用权手续的商业门脸房(包括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和集资建房及国有土地上平房,不包括列入遗留问题部门联审范围内的小区商业门脸),权利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白镇城区范围内受让方须按房屋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缴纳50元土地出让金,其他苏木乡镇范围内受让方须按房屋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缴纳30元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起始时间以该宗地上房屋建设时间为准,最高土地使用期限为40年。
(3)房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不一致,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按照原土地、房产证书记载用途分别登记,不动产权证书用途记载栏的记载形式为“土地用途/房屋规划用途”,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登记的土地用途和房屋规划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土地、房产用途。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土地批准用途和房屋实际用途不一致的,土地用途依据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填写,其中商服用地可按一级类填写。房屋用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填写,规划用途不详的,依据土地用途填写或由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填写。
2.抵押登记
权利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
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告知相关当事人“该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注记:“抵押权人知悉抵押房屋未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实现抵押权时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办理首次、转移登记处理意见划拨用地,改变为住宅或商服用途,办理首次登记时,可维持划拨方式,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应按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该不动产(房屋)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住宅用途的,受让方须按房屋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缴纳5元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起始时间以该宗地上房屋建设时间为准,最高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商服用途的,受让方须按房屋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缴纳50元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起始时间以该宗地上房屋建设时间为准,最高土地使用期限为40年。
(四)“边角地”、“夹心地”处理意见
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超用地批准范围使用土地的“边角地”、“夹心地”,按规划要求需将超范围部分纳入用地规划范围,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现状出具审查意见,并按本宗地已出让部分的土地成交单价核算收取“边角地”、“夹心地”的出让价款,交纳契税,土地使用期限、规划指标与该宗地已办出让部分指标保持一致。
(五)各种证照权利主体不一致处理意见
1.已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但权利主体不一致问题。应由土地、房屋权利主体共同签署知悉该情况的具结书,并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如无法找到权利人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开媒体上公告更正事项,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予以更正登记。
2.行政许可证照主体不一致问题。2015年12月31日之前开工,涉及规划、土地、建设工程等方面证照主体不一致的,只要同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各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如其中一方具有完税凭证,可同意为完税主体一方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六)个人自建房及国有资产处置原办公用房登记处理意见
对于历年来形成的一些个人自建房,由于缺少用地、规划、建设工程等相关手续和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单位用房),未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工程等相关手续,现当事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因缺少申请登记要件无法办理登记。提出如下意见人:
一是自建房因未办理用地、规划、工程建设等相关手续,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问题,建议按照现行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由自然资源局根据现状出具书面规划意见(明确使用用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由住建局组织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后住建局出具房屋产权登记意见(安全达标),然后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二是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单位用房)因未办理用地、规划、工程建设等相关手续的,建议由自然资源局根据现状出具书面规划意见(明确使用用途),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由住建局组织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后住建局出具房屋产权登记意见(安全达标),然后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解决遗留问题。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的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扬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精神,切实解决房地产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序推进,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狠抓落实。同时,旗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房地产方面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逐小区、逐问题研究解决,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有序推进,化解矛盾。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错综复杂,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自治区、市相关政策要求,认真研究,做到既尊重历史,又兼顾现实,妥善处理好问题化解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
四、其他事项
本《补充》意见经会2022年第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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