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 依据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八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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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第十五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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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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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性公墓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八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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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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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章第十九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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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章第九十二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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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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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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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二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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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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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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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彩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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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一章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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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会组织评估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九十五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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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涉外收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第二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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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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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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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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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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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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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开募捐活动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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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四十一条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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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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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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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章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自治区民政厅 |
自治区本级、盟市级、旗县级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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