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察哈尔右翼后旗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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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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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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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第8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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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第9项: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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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第10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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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第11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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