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后旗财政局是旗人民政府专司财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乌兰察布市委、旗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财政、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旗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全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起草全旗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旗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全旗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全旗或旗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旗政府委托,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旗财政出资资产的管理。负责旗本级预决算公开。办理旗本级与各苏木乡镇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审核并汇总编制全旗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承担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六)组织制定全旗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旗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拟订全旗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限额管理。指导和监督旗直部门、单位的举债以及债务主体的偿债。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外债相关工作。
(八)根据旗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旗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制度。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和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旗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落实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拟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有关政策和制度。
(十一)负责建立和健全惠民补贴资金管理体系,完善“一卡通”直达机制;审核和集中统一发放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旗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财政补贴补助资金;负责全旗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一卡通”平台)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旗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落实地方性会计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贯彻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导和规范财政内部控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负责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政策。
(十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相关决策部署,组织拟订全旗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联系、协调驻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组织协调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辖内设立(分支)机构;负责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负责金融对外合作交流,指导推动落实属地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我旗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安全;受托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十六)根据旗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旗本级企业的国有资产并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旗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对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旗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八)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维稳信访、食品安全等工作。
(十九)完成旗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旗财政局内设机构14个职能股室,其职能与联系电话分别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通知落实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政务接待、车辆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电话:(0474)6201311
(二)金融税政股。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自治区、市、旗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承担旗财政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起草全局重大综合性文稿。负责全旗财政系统法治财政建设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政政策法规的建议。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提出税收政策的意见、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地方税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承担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拟订非税收入标准,负责旗本级征收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做好非营利组织等机构免税工作。
承担地方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联系旗直融资平台等国有企业。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研究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报告等相关制度。负责国有金融资本资产报表编报工作。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拟订农牧业保险相关财政财务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道路交通应急救助基金。负责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工作,承担我旗双边和多边财金合作相关工作。负责清洁基金支出项目管理。
电话:(0474)6207400
(三)综合股(财会监督股)。承担财政经济预测分析,收入分配改革与管理工作,拟订中长期财政规划。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参与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负责人薪酬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方案。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拟订地方性会计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贯彻实施工作,检查本行政区域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指导全旗代理记账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各苏木乡镇、旗直各单位开展内控工作。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电话:(0474)6207406
(四)预算股。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预算管理制度、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和相关政策,拟订全旗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管理体制。编制旗本级中期财政规划,汇总全旗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旗本级年度预算草案,汇总全旗年度总预算。组织旗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审核等工作。拟定旗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办理和批复预算调整事项;牵头编制旗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批复旗本级部门预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部门预算实时调整事项;负责旗本级政府预算公开,指导各苏木乡镇和旗直各部门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牵头管理财政供养人员异动及预算资金调整变化。负责新增地方政府债劵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管理军队、武警、税务等非旗本级预算单位的地方性专项补助资金。
电话:(0474)6207412
(五)国库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全旗财政预算资金调度工作。负责财政暂付款管理工作。负责旗本级预算资金收支总会计核算。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编制旗本级并汇总全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等工作。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
电话:(0474)6202356
(六)政府债务管理股。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偿债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指导和监督旗直部门和单位的举债及债务主体的偿债工作。管理地方政府再融资债券,编制旗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草案。负责国债转贷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债务统计工作。指导各苏木乡镇和旗直各单位债务管理工作;
电话:(0474)6201165
(七)行政政法股。承担行政政法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公务支出制度体系建设,拟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并贯彻或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办法。负责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审核上报及配备使用管理。负责监督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置。负责全旗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工作。
电话:(0474)6209567
(八)教科文股。承担教育、中小学、党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管理旗本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资金的支出预算。承担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支出管理等工作。
承担宣传(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文化、体育、旅游、科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电话:(0474)6201251
(九)经济建设股。承担发展改革、交通、住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和农村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管理上级重大水利建设基金项目。
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拟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电话:(0474)6207402
(十)工信经贸股。承担发展商贸物流、口岸、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承担工业信息化、能源、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相关企业财务制度。
电话:(0474)6207402
(十一)农牧股。承担农牧、扶贫、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农业信贷担保、农牧业产业扶贫发展基金等方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工作。
电话:(0474)6202505
(十二)社会保障股。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旗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旗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电话:(0474)6207404
(十三)国资股(政府采购股)。贯彻落实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年检事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处置收益分配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全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组织编印会计决算资料,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审核汇总;拟订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汇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机制,对旗本级部门和单位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审批;负责指导旗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政策;根据旗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旗本级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和措施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定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对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处置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定企业资产管理有关制度。
拟订全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职责分工核准旗本级预算单位编报的采购计划,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对旗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全旗政府采购工作。
电话:(0474)6206947
(十四)惠民补贴管理股(绩效管理股)。负责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旗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的审核和集中统一发放工作;负责全旗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一卡通”平台)的管理工作;承担健全和完善全旗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体系和直达机制的职责。
研究拟订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按要求对各预算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财政重点跟踪监控。组织绩效评价结果的汇总、报告和发布。
电话:(0474)620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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