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后旗信访局机构职能
来源:察右后旗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5-10-16 09: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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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右翼后旗信访局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行政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承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和政府及旗委、旗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负责向各地区各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协调督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负责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总结经验做法,向旗委和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负责信访改革。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旗信访信息化建设和系统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全旗信访部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维稳、食品安全、脱贫攻坚等工作;完成旗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0474-6205194

监督电话:0474-6205194

单位地址:察哈尔右翼后旗信访大楼

单位邮箱:cyhqxfj123@126.com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李俊志

察哈尔右翼后旗信访局(以下简称察右后旗信访局)是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内设3个职能股室,分别为办公室、办信办案股、接待督查股。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应急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信访工作部门标管理考核和信访工作改革任务,负责来访登记、分流、转(交)办群众信访事项。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指导意见。综合协调全局信访业务工作,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拟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信访宣传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旗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联系电话:0474-6205194

(二)办信办案股。

负责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信和网上信访。承办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旗委、旗政府和领导批办的信件及自治区信访系统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承担信访咨询电话工作。转送、交办、督办网上信访和来信来电事项。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汇总,对重要来信进行督查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征集、处理、研究、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受理的群众诉求和信访事项的交办、审核、上报工作。检查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办信工作。

联系电话:0474-6205194

(三)接待督查股。

负责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访工作。承办领导同志批办、转办的来访事项。负责指导我旗进京、赴区、到市信访人员的接劝返工作。组织协调引导旗党政大楼涉访人员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指导检查各地各部门来访接待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和全旗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督查督办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协调对接“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事项并组织实施。做好使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资金的协调指导工作。指导检查各地各部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

电话:0474-6205194

惠民(服务)事项

察右后旗党政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工作制度

为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强化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和包案化解力度,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约访、下访,发挥领导干部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建立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回访长效机制,着力在化解群众利益诉求和社会矛盾上有新突破,现制定察右后旗党政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工作制度。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开展旗级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活动,使领导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力推动“事要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将问题化解在各涉访苏木乡镇、部门内部,为全旗实现信访事项结案率和息诉罢访率大幅度提升、越级集体访和非正常进京访大幅度下降提供保障;提高领导干部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责任主体

接访约访下访的责任主体为各旗委常委、政府各副旗长等旗级领导。各领导干部要带着感情,带着案情下访苏木乡镇、街道和村居,下访到信访人家中,协调解决其信访问题。对查明反映属实又应该解决的问题要立即着手解决;对不符合政策的信访事项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使其息诉息访。对重信重访人员和到市、赴区、进京越级上访人员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不再发生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力争信访事项息诉罢访。

三、接访规定

(一)接访时间。坚持旗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旗委书记、政府旗长每月安排至少一次公开接访,其他旗级领导每月至少轮流安排两次公开接访(具体时间安排在征得两办意见后确定)。接访领导要准时到信访局信访接待室接访,因故不能到场的,要提前商请其他领导代替接访。

(二)接访地点。公开接访地点为旗委、旗政府信访局信访接待室。

(三)接访公示。旗级领导接访日程确定后,信访局要将旗级领导接访日程安排在旗信访局以图版形式进行公示,每天上班前要将当日接访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访时间、接访地点等情况在党政大楼和信访局醒目位置公示。

(四)包案处理。对属于接访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本人包案解决。包案领导要对信访事项全程跟踪,包接待、包调查、包协调、包答复、包解决,一包到底,直至罢访息诉。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当场给予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对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和研究处理的问题,可提出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可提出处理原则与思路,交由旗信访联席会议商议解决。对属于分管工作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局报请分管信访工作的副旗长协调或信访联席会议指定其他旗级领导包案处理,解决好轮流接访中的衔接问题。包案领导要尽快对信访人进行约访或下访,组织有关部门、苏木乡镇认真解决问题。经旗级领导接访包案后又发生进京、赴区集体访或非正常进京上访的,由旗主要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局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及时跟进督办。

(五)接访建档。信访局建立旗级领导接访工作台账和“四单一记录”(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单、交办单、督办单、办结单、接谈记录)制度,将“四单一记录”和包案领导责任书一并归档保存。在联合接访中心接待应当制作视频资料,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以实现信息共享。

(六)督办反馈。信访局对旗级领导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通报反馈,防止因信访事项处理不到位,引发重访或越级访。

四、约访下访回访规定

(一)约访下访回访范围。旗级领导约访下访回访的重点是:从正常来信来访中筛选出来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经发生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长期遗留的信访积案、“钉子案”“骨头案”;进京、赴区、到市集体访和非正常进京上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涉及政策层面需要完善相关规定的重大利益矛盾和突出问题;其他需要接待处理的信访事项。对进京、赴区、到市集体访,旗级分管领导应当约访,协调有关部门、苏木乡镇研究处理意见。对20人以上的进京、赴区、到市集体访和3次以上的进京重复非访,旗级主要领导应当约见上访人,对其反应有道理的问题,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苏木乡镇解决,并亲自审定处理意见;对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到位仍坚持过高要求的,落实责任人员做好稳控。

(二)约访下访回访次数。旗级主要领导每月安排至少一次约访或下访、回访,其他旗级接访领导按照接访情况每月至少安排两次约访或下访、回访。

(三)约访下访回访对象的确定。旗委、旗政府信访局按照接访领导分工,提供所分管的部门排查出的重大苗头隐患、进京赴区到市集体访以及未处理到位的信访突出问题供接访领导参考,或由接访领导视情况确定。接访领导约访、下访、回访日程确定后,信访局要事先告知信访人,方便群众反映问题。约访、下访、回访由旗级接访领导带领旗直有关部门、苏木乡镇负责人及信访局工作人员参加。

(四)约访、下访、回访其他事项。旗级领导约访下访回访的接待、处理、包案、建立档案资料、督办反馈等规定参照领导接访相关程序执行。

五、基本要求

(一)认真负责接待群众。在信访问题接待处理过程中,为信访人提供政策咨询,详细了解群众的诉求,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将信访事项分类排队,梳理有代表性、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改进。

(二)切实解决突出问题。紧紧抓住信访事项的重点和关键,着重研究和促进解决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疑难问题;着重解决涉及政策层面、需要完善相关规定的重大利益矛盾和突出问题。

(三)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按政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或无理的诉求,要明辩事非,宣传法规政策,耐心解释和劝导,使其知法明理、心宽气畅、案结事了。

(四)强化教育疏导工作。在认真了解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疏导工作,积极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对无理缠访、闹访、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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