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单位:
《察右后旗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于2025年第1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察右后旗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旗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建〔2024〕1293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旗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类型和适用标准
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 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
准,采光、通风均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要求。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有关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对于利用存量房屋改建项目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大且不适宜改造的可按间 出租,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以30平方米为主,房屋应当进行装饰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三、供应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人才引进政策,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支持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及房屋、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
四、筹集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主要有:
(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二)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三)产业园区及工业项目配套建设;
(四)国有土地供地新建;
(五)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工业用房等非住宅或对社会存量住房回购进行改建(改造);
(六)将周转房、公房等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将闲置的公租房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将企事业单位员工宿舍直接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九)将各类人才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项目申报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实行项目申报和认定制度,由推进组不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项目认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项目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主体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改建项目提供权属人改建同意书、改建方案。
(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七、税费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
民标准执行。
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将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市级各项补助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补助并及时拨付。2024年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补贴资金为每户27000元,计划改造500套。利用园区企业低效利用的宿舍楼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300套。分别为内蒙古蒙维科技有限公司200套,内蒙古立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套。收购乌兰察布市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建成未交付的存量房源项目金地家园小区10号楼96套。利用国有资产闲置用房改造19套。目前已完成筹集415套。剩余95套将为我旗其他有需求的企业继续实施补贴改造。之后补助金额及套数根据年度任务和上级拨付补助资金进行确定。
八、监督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房屋及土地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在保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其中,工业企业在产业园区内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条件允许转让的,需与配套服务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宗地整体转让。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享受政策扶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不履行与察哈尔
右翼后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规定,运营期限未达到10年或运营期间不接受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上级补助及受益财政奖补资金,追缴已减征的税费。拒不退还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住房综合保障中心将权利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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