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察哈尔右翼后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12 16:48 作者:察右后旗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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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632011716805L/2023-00053 主题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5-10
文号: 后政发〔2023〕27号 是否有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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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关于印发《察哈尔右翼后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

现将《察哈尔右翼后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察哈尔右翼后旗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

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19]10号)要求,为切实加快建立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推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察哈尔右翼后旗内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主要指对农业灌溉用水实际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给予部分补贴;所称节水奖励,主要指对用水主体实施农业节水并取得成效给予适当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主要指农民用水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第四条实施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易于操作,公开公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对象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群众认可,补贴和奖励标准应与水价调整幅度、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匹配,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做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具体实施工作,由旗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开展,用水主体应主动配合积极参与。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精准补贴对象为农业灌溉用水主体,重点补贴种粮农民限额内用水。对于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一)农业水价未进行成本测算及水价调整的;

(二)农业灌溉用水超出灌溉限额;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

第七条精准补贴以财政资金补助方式为主,可以按标准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

第八条精准补贴标准主要依据改革前、后限额内用水的提价幅度、运行维护成本、农民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根据实际用水量按立方米确定执行标准,计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根据实际灌溉面积按亩确定执行标准。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九条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采取节水灌溉技术、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措施实现农业灌溉节水的用水主体,重点奖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农业灌溉用水超出灌溉限额;

(二)用水台账不健全,工程管护不到位;

(三)其他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减少。

第十条节水奖励可以采取资金奖励、优先用水等形式,调动用水户节水积极性。

第十一条实施资金奖励的方式,节水奖励标准主要依据灌溉限额内的节水量、节水灌溉规模及成效、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计量条件允许的根据实际节水量按立方米确定执行标准,计量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根据实际灌溉面积按亩确定执行标准。

第四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二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中用于发展高效节水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金、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有关农业奖补资金,以及灌区水费收入、水权转让受让企业缴纳的费用、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同时,旗财政应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三条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逐级分配管理。执行市级切块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察右后旗水利局与各苏木(乡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推广中心负责确定奖补对象方式、程序、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旗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筹集、管理、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迫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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