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2025年10月的电商新规
来源:经济罗盘 发布时间:2025-10-13 09:25 作者:经济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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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商税务信息报送新规

简单来说就是:商家在电商平台的营收等数据会自动同步到税务局,并根据这个数据作为基础来确定纳税额,那么关键就是,销售额里面包含了人工、投流、产品成本等,电商面临一大问题就是进货无成本票。

平台商家数据报送

:根据国务院令第 810 号,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所有电商平台必须向税务局报送商家收入数据。首次报送时间为 10 月 1 日至 31 日,报送第三季度收入,后续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完成数据上传。若数据差异超过 1% 或存在漏报,系统将自动锁死申报通道,商家需补税并缴纳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申报规则

: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超过则全额纳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但收入仍需如实申报,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可能被判定为偷税。

二、跨境电商新规

代理出口实名申报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物流商等代理形式出口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对应的出口金额。若代理方未如实报送,将被视作自营出口,需按全额货值缴纳 25% 的企业所得税,同时面临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最高可处以 5 倍罚款。

平台数据报送强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5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 15 号公告,亚马逊、Temu、速卖通等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均需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上卖家的身份信息,涵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等,以及详尽的收入数据。平台需在 7 月 30 日前完成卖家备案工作,若店铺注册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卖家店铺极有可能被列为 “高风险卖家”,进而遭遇限流甚至清退的处罚。

三、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

总则

:明确规范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适用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提供平台服务应坚持诚实守信、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鼓励采用新技术实施质量控制。

网络销售经营者质量管理

机构与人员

:需设立与销售范围、方式和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指定专门质量管理人员,其职责除《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外,还包括收集法规、制定制度、审核产品信息等。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应满足相关人员资格要求,并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

软硬件与资质管理

:应配备相适应的软硬件设备或技术条件,自建网站销售的,相关信息系统服务器应在境内,且具备数据备份等功能,入驻平台销售的,要确认平台资质并建立档案。

信息展示

:需在显著位置展示资质信息,如经营许可证等电子证书链接标识,产品页面要展示产品注册证等信息,且信息应真实、完整、清晰,与注册证等载明内容一致,变更后及时更新,并加强审核和动态监测。

销售管理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要核实购货者资格,建立档案。加强网络销售记录管理,零售和批发经营者分别开具销售凭据和随货同行单,内容应包括网络销售订单号等信息。

电商平台经营者质量管理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入驻审核制度,对申请入驻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同时,要建立平台内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平台内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此外,还需建立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存平台内医疗器械交易信息,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四、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针对各大平台流量争夺策略带来的 “内卷式” 竞争行为,该法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法律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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