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mm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吸引外来投资者以资金、技术、物资和现代管理方式参与我旗经济建设。继续促进我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我旗境内的资源、市场、产业(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一律对外开放,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内外投资者再优惠。
   第三条凡在和旗境内投资建设的企业,享受各项和财政扶持优惠政策
   1、对在我旗投资新建国家鼓励的生产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前5年旗级留成部分全部投给企业扶持展生产,以后5提旗级留成部分按50%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2、在旗内新建的物流企业和大型综合性市场,基本建设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内,前5年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全部投给企业扶持发展,后5年旗级留成部分按50%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3、对旗内注册经营的物流企业和引入的大型物流企业,从事旗内重点投资建设项目生产资料等物资运输的,实行“绿色通行证”制度。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所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旗级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投给企业扶持发展,后3年按50%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4、凡来我旗投资高新科技、出口创汇、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资源深度开发及道路、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依法缴纳税后,5年内旗级留成部分全部投给企业扶持发展,以后5年旗级留成部分按70%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5、在我旗从事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的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获利年度起,10年内旗财政将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6、企业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资质科技人员。以及开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服务和在各类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旗财政将其相同数额给予个人奖励。
   7、对旗外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五年内由财政投给企业扶持发展,帮助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更新改造。
   8、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符合我旗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以及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物流企业,可实行专项研究,一事一议,给予更加特殊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旗级留成部分优惠。
   二、土地优惠政策
z 凡来我旗投资兴办企业(项目)的内外客商,使用的各类建设腹地,可在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通过拍卖、招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以下优惠:
  1、投资生产性企业用地优惠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期为50年。土地出让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分期付款。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用地,除去征地中给予农牧民补偿外,按政策上缴国家、区、市部分一次性缴清外,旗级收入部分全额投给企业扶持发展。
  (3)、以出让方式使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原土地使用合同确定的有效年限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联营入股,但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4)、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相关征地费用由旗政府出资,但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抵押、合资合作、联营入股。
  (5)、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2000万元,5年内免缴土地租金,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8年内免缴土地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