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信息
 

1、救助对象及救助条件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有疾病的人员。凡需住院治疗的病种均纳入救助范围。其费用必须是在本年度发生的。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是享受农村牧区低保家庭和五保供养对象中的患病人员以及其他农村牧区贫困农牧民。
2、救助方式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及察右后旗医院为我旗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城市低保对象就医给予优惠和减免。实行大病救助与常见病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以住院治疗为主,以定期救助为辅。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行大病救助与常见病、慢性病救助相结合方式。以定期定量救助为主,以大病救助为辅。
    常见病、慢性病是指无需住院治疗但需长期服药的病种
3、救助标准
对于住院治疗的城市低保对象,均按实际住院花费和规定比例给予救助。(1)住院费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按10%救助。(2)住院费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按12%救助。(3)住院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按15%救助。(4)20000元以上,按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对于住院治疗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均按实际住院花费和规定比例给予救助。(1)住院治疗费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按12%救助。(2)住院治疗费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按15%救助。(3)住院治疗费20000元以上,按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转复员军人在原救助标准上提高一个百分点。
    对于常见病、慢性病的救助一年只救助一次,只对其日常服药进行补贴,救助标准控制在300—800元。
4、救助程序
申请人(户主)直接向旗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旗民政局在10日内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
    审核发放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2)患重大疾病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5)社会各界互相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5、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等人为可避免的医疗费用。

 

医疗救助办理机构:察右后旗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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