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抚恤优待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根据《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旗民政局负责评残对象是: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2、评残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旗民政局审查。
(三)旗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过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旗民政局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
因战 |
18900 |
一级 |
因公 |
18300 |
|
因病 |
17700 |
|
因战 |
17100 |
二级 |
因公 |
16200 |
|
因病 |
15600 |
|
因战 |
15000 |
三级 |
因公 |
14100 |
|
因病 |
13200 |
|
因战 |
12300 |
四级 |
因公 |
11100 |
|
因病 |
10200 |
|
因战 |
9600 |
五级 |
因公 |
8400 |
|
因病 |
7800 |
|
因战 |
7500 |
六级 |
因公 |
7080 |
|
因病 |
6000 |
七级 |
因战 |
5700 |
因公 |
5100 |
八级 |
因战 |
3600 |
因公 |
3300 |
九级 |
因战 |
3000 |
因公 |
2400 |
十级 |
因战 |
2100 |
因公 |
1800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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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城镇 |
6000 |
5400 |
5100 |
农村 |
3600 |
3420 |
3300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13680 |
12240 |
4080 |